酒吧营销往饮品掺“毒原液”获刑 警惕新潮饮品陷阱

来源:中华国际 | 2026-04-20 00:00:00
酒吧营销往饮品掺“毒原液”获刑 警惕新潮饮品陷阱 关键词: 2026-04-20 07:29:21  法治网 酒吧营销往饮品掺“毒原液”获刑 警惕新潮饮品陷阱。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宗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刑罚,并需承担10倍惩罚性民事赔偿。该判决已生效。法院提醒消费者,在酒吧等休闲场所消费时要警惕各类“新潮饮品”,拒绝有毒有害添加物,切勿因追求新奇而受损。李某是某酒吧的营销人员。在营销期间,他明知俗称“滴滴”的原液对人体有害,仍多次将其掺入饮品售卖给客人。截至案发,李某销售该“特制饮品”的金额达17415元。经检测,“滴滴”原液含有“1,4-丁二醇”成分。这种物质是一种化工原料,并非食品添加剂,作为“γ-羟基丁酸”的前体物质,可在人体内快速代谢为“γ-羟基丁酸”。这是一种我国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极易成瘾,对人体中枢神经系统有强烈抑制作用。少量摄入可致兴奋、致幻,大量摄入会引发镇静、麻醉,过量摄入可导致急性中毒,滥用还会造成心血管损伤、精神异常甚至昏迷、死亡。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侵犯了众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支付十倍民事赔偿金174150元(上缴国库);并在市级主要媒体就其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法官建议消费者自爱自律,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消费时提高警惕,不饮用来源不明、成分不清的饮品,不轻易接受陌生人递来的饮料,不主动要求添加非食品类原料,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同时警告不法分子,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切勿借“新奇饮料”“助眠饮品”等幌子,在娱乐场所售卖有毒有害饮品,否则必将承担沉重法律代价。 (责任编辑: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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